5.1 一般规定


5.1.1 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不宜少于45m²。
5.1.2 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并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配置
表5.1.2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配置
5.1.3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 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
表5.1.3 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
    注:房间窗地比指房间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
5.1.4 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征确定。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宜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 疗养院建筑主要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执行。
5.1.6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含有毒污染物及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2 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3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燃、易裂、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设施;
    4 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易清洁的材料铺装;
    5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6 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等多水房间的隔墙、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顶棚应采取防潮措施。
5.1.7 疗养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建筑面积指标是疗养院建筑设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项指标表明了床位数与疗养院总建筑面积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由于原规范对此项指标未作规定,为了完善本标准,使之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编制组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²”的规定,确定了该项指标的最低标准。同时,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7》(第二版)疗养院建筑设计的相关内容,将不同规模疗养院的建筑面积指标列于表6,供设计时参考。
表6 疗养院建筑面积指标
表6 疗养院建筑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含的功能用房面积,可参考以下标准:
    1 如增设预防保健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²增加建筑面积。
    2 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增设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m²,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m²。
    3 如增设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4 若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5 停车库、需要配套建设的供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等设施,宜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增设建筑面积。
    上述1、3、4分别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内容制定。综合、专科疗养院,虽然规模、性质、标准不同,但均有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可能,培养后继人才也是疗养院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应给予此类用房足够的面积。
    上述2参照现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即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OOm²,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m²。
    编制组在全国183家疗养院中,抽样调查了14家疗养院的床位数及建筑面积,得出的床均面积指标列于表7,供设计时参考。

表7 疗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数据一(根据实际调研)
表7 疗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数据一(根据实际调研)

表8 疗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数据二(全国范围内的统计)
表8 疗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数据二(全国范围内的统计)
    注:表8摘自《前瞻报告》中部分疗养院的调查数据(2014年的统计)。
    表7、表8数据显示疗养院床均建筑面积基本在47m²/床~95m²/床,有极个别的疗养院床均指标偏低,政府办的疗养院多在47m²/床~69m²/床,符合现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疗养院建筑面积的规定。
    此外,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若疗养院根据当地医疗设施规划需建设与之配套的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可参照表9执行;若疗养院可利用所在地的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可参照表10执行。
表9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参考指标(%)
表9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参考指标(%)
表10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参考指标(%)
表10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参考指标(%)
    注:表9、表10中,若疗养院建设时建设标准以双床间疗养室为主,医技按综合性医院的标准配备,且疗养院编制内的职工总数与床位数之比为0.50~0.65,其中医护人员占50%~60%,疗养用房指标宜用下限,其他各项用房指标宜用上限;若疗养院建设标准配以简易基础医疗检查设备,且以三床间疗养室为主,职工总数与床位数之比0.45~0.55,其中医护人员占45%~50%,疗养用房指标宜用上限,其他各项用房指标宜用下限。
5.1.2 疗养院设置的各类功能用房,依据其不同规模、标准和性质,配置必然有所不同。根据实际调研结果,参考丁继华主编的《现代疗养院疗养技术与规范化管理实务全书》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内容,拟定了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的功能用房。基本配置是各类疗养院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的最低配置,选择性配置则可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标准、性质及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自行选择。
5.1.3 根据目前现状,过分强调一些用房的采光比值显然不现实,本标准修订中取消了原规范规定的浴室、盥洗室、厕所等房间的直接采光要求,但有条件的,还是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以降低运行成本。
5.1.4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体现以人为本,提高了电梯设置的标准。原规范规定“疗养院建筑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已不能适应现代疗养院发展需求。同时考虑到疗养院为老人服务出现状况时可运送病床,故改为“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宜为医用电梯”,包括轿厢内增设残疾人操纵箱、后壁半身镜面不锈钢、三面扶手、轿厢语音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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